关于地税部门代征201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的通告
2016-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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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昌市残联
为做好201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的征缴工作,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江西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2010〕第182号)和《南昌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洪残联〔2006〕3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2016年地税部门代征201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征收对象
2015年12月底以前在本市地税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用人单位。
二、申报、缴款时间
(一)从5月3日至5月17日,各用人单位到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大厅领取相关报表资料,或通过南昌市残联网站(网址:http://nccl.nc.gov.cn)下载相关报表。
(二)从6月1日至6月15日,2015年度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将相关报表资料报送到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大厅残联窗口或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服务大厅;2015年度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将相关报表资料直接报送到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服务大厅;逾期不报送相关资料的,按单位未安置残疾人就业认定,在职职工总数参照上年度年报表或政府相关部门提供数据核定,全年全额征收。
(三)7至8月的纳税申报期,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用人单位到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大厅残联窗口领取《南昌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并申报缴纳“残保金”。“残保金”计算公式:(上年度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上年度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数)×上年度本地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单位应交“残保金”(南昌市城区2015年度“残保金”征收标准执行51851元,年人均应征费额为777.76元,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新建区、湾里区征收标准按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执行)。
三、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逾期不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残保金”的单位,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二)当事人对限期缴纳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限期缴纳决定的,残疾人联合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附则
(一)“残保金”征收中的有关政策问题,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和按规定处理。
(二)市残联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丽景路869号(南昌市工商局往西800米左右)。
(三)咨询电话:86835566 86835577 86809611(传真)
特此通告
南昌市残疾人联合会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