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昌市智力、精神及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0-05-12
16914
作者:南昌市残联
各县(区)、各开发区(新区)残联、财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昌市智力、精神及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昌市残疾人联合会 南昌市财政局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主题词:残疾人工作 托养服务 实施方案 通知
南昌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010年5月12日印发
(共印100份)
南昌市智力、精神及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赣发【2009】7号)和《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洪发【2009】29号)精神,切实解决我市智力、精神及重度残疾人托养问题,解除残疾人家庭在抚养或赡养、长期看护、治疗与康复等方面承担的巨大压力和困难,按照省残联、省财政厅《关于下发〈阳光家园计划〉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随着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我市残疾人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残疾人状况明显改善。但由于种种原因,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仍然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残疾人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特别是智力、精神及重度残疾人在康复、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还面临着许多困难。通过政策、经费等支持,引导社会开展托养服务,从根本上改善这部分最困难群体的状况,让他们共享和谐,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我市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针对残疾人特殊性、多样性、类别化的服务需求,建立健全以专门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邻里为依托,以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社会保障、就业娱乐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通过日间照料、居家安养、集中托养等多种形式,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建设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富有实效的服务。
我市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政府主导和国家扶持,加强规划、引导和管理,在设施、政策和资金等方面提供支持,体现公共服务理念和公益性质;坚持社会参与和市场推动,充分调动社会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服务主体的积极性;坚持立足基层,因地制宜,根据实际发展覆盖面广、残疾人切实受益的服务项目;坚持分类指导,针对不同年龄、残疾类别和残疾程度的残疾人特殊服务需求,探索可持续发展的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长效机制。
二、托养服务方式
根据中国残联广州会议精神,吸收借鉴兄弟城市的经验,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残疾人实际,我市将采取以下托养服务形式:
(一)集中托养(安养)。采取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的形式,为有需求的重度、无自理能力的困难残疾人提供专业化长期生活照料和日常护理等集中托养服务。
(二)日间照料(托管)。依托社区资源,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为贫困并具有一定自理和从业能力的中、轻度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提供康复、特殊教育、职业技能训练、庇护性就业和心理辅导等服务,帮助、引导他们从事简单劳动,为促进残疾人康复、提高生活水平和就业能力创造条件。
(三)居家托养。以社区(村)为单位,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有组织的为居住在家中的重度困难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养护、心理疏导等居家生活服务。
三、托养人员条件
(一)集中托养(安养)、居家托养
具有南昌市常驻户口,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享受低保的重度智力、重度精神、重度肢体残疾等无自理能力的残疾人,可享受政府集中托养(安养)、居家托养政策。
(二)日间照料(托管)
具有南昌市常驻户口,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年龄在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对不适宜入学就读的适龄智力残疾少年年龄可放宽到12周岁),享受低保与低保边缘,具有一定自理和从业能力的中轻度智力,可享受政府日间照料(托管)政策。
四、扶持政策
市财政每年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资金,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托养服务机构及托养对象的资助和补助,专款专用,结余转存。各县、区应从本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资金建立托养服务专项资金,用于本区域托养服务机构及托养对象的资助和补助。
(一)残疾人进入托养机构补贴
1、集中托养(安养):城区(不含湾里区)、开发区、新区按照每人每月800元标准,其中城区(不含湾里区)由市财政负担50%,城区(不含湾里区)财政负担50%;开发区、新区由市财政负担100%;四县、湾里区按每人每月600元标准,由四县、湾里区自行负担。
2、日间照料(托管):城区(不含湾里区)、开发区、新区按照每人每月500元标准,其中城区(不含湾里区)由市财政负担50%,城区(不含湾里区)财政负担50%;开发区、新区由市财政负担100%;四县、湾里区按每人每月400元标准,由四县、湾里区自行负担。
残疾人跨县(区)托养,托养补贴参照残疾人托养机构所在地县(区)托养标准。市级补助资金补助到残疾人所在托养机构,县(区)补助资金由残疾人户口所在地负担,补助到残疾人所在托养机构。
(二)居家托养的社区(村)残疾人享受南昌市生活困难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政策
(三)托养机构开办奖励和机构建设补贴
1、对依托社会资源新开办的残疾人托养机构,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根据其托养残疾人数按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托养残疾人数至少5人以上(含5人)。奖励资金市财政给予一定支持,其中城区(不含湾里区)托养机构奖励资金由市区财政各负担50%;开发区、新区托养机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负担100%;四县、湾里区托养机构奖励资金市与县、湾里区财政按3:7负担。
2、新建托养机构,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床位数不低于100个,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资金80万元。其中城区(不含湾里区)新建托养机构补贴资金市区财政各负担50%;开发区、新区新建托养机构补贴资金市财政负担100%;四县、湾里区新建托养机构补贴资金市与县、湾里区财政按3:7负担。
3、为推动全市残疾人托养工作全面开展,市残联兴办一所民办公助的市本级示范性残疾人托养机构,该托养机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负担,残疾人进入托养机构补贴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规定负担。
4、残疾人托养机构如己享受上级残联托养机构奖励(补贴)政策,奖励(补贴)金额超过市奖励(补贴)标准的,财政不给予奖励(补贴);上级奖励(补贴)金额未超过市奖励(补贴)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规定负担。
五、托养机构申报与审批
(一)规范名称
残疾人托养机构名称统一规范为“***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 ***残疾人安养中心或残疾人托管中心”、“***社区残疾人托养服务站(点)”等。
(二)资质认定
1、自主新建残疾人托养机构应达到《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要求;
2、依托社会资源开办的残疾人托养机构应参照《规范》,具备合法有效的机构资质,具有完善的服务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具备相应的公共活动、职业技能训练、康复训练、庇护性就业等场所和设施,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基本达到《规范》管理要求。
(三)审批
1、托养机构向机构所在地县(区)残联提出设立残疾人托养机构申请,填报《南昌市残疾人托养机构申请表》;
2、县(区)残联参照《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对机构服务残疾人的起居照料、公共卫生、饮食卫生、安全隐患、康复训练、技能培训等进行审查,如无异议,将盖章同意的《南昌市残疾人托养机构申请表》报市残联;
3、市残联将进行实地考察,对申报者的相关条件,参照《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机构,由市残联下达机构认定通知。
4、申报材料:
(1)《南昌市残疾人托养机构申请表》;
(2)机构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南昌市残疾人托养花名册》复印件;
(4)被托养残疾人的身份证、残疾人证复印件。
六、托养补贴审核拨付程序
(一)依托社会资源开办托养机构奖励、新建托养机构建设补贴资金审批
1、申请。9月初,由托养机构写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托养机构开办、建设及托养残疾人基本情况,并填报《南昌市残疾人托养机构奖励(补贴)资金申请表》,报县(区)残联;
2、审核。县(区)残联5个工作日内初审盖章后,送同级财政局复审,县(区)财政局在7个工作日内复审并将县(区)奖励(补贴)资金拨付到托养机构;
3、托养机构收到县(区)奖励(补贴)资金后,将申报材料附县(区)奖励(补贴)资金进帐凭证报市残联审批,市残联5个工作日内审批盖章后,再报市财政局批准,由市财政局将市奖励(补贴)配套资金拨付到托养机构。
4、申报材料:
(1)托养机构书面申请报告;
(2)《南昌市残疾人托养机构奖励(补贴)资金申请表》;
(3)《南昌市残疾人托养花名册》复印件;
(4)被托养残疾人身份证、残疾证复印件;
(5)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五份,市残联、县(区)残联及托养机构各一份,市财政及县(区)财政各一份。
(二)托养机构托养残疾人补贴审批
1、申请。每年1月、5月、9月为申报期,由托养机构填报《南昌市残疾人托养机构托养人员补贴资金申请表》,报县(区)残联初审;
2、审核。县(区)残联5个工作日内初审盖章后,送同级财政局复审,县(区)财政局在7个工作日内复审并将县(区)补贴资金拨付到托养机构;
3、托养机构收到县(区)补贴资金后,将申报材料附县(区)补贴资金进帐凭证报市残联审批,市残联5个工作日内审批盖章后,再报市财政局批准,由市财政局将市补贴配套资金拨付到托养机构。
4、申报材料:
(1)《南昌市残疾人托养机构托养人员补贴资金审请表》;
(2)《南昌市残疾人托养花名册》复印件;
(3)被托养残疾人身份证、残疾证、低保证或贫困证明复印件;
(4)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五份,市残联、县(区)残联及托养机构各一份,市财政及县(区)财政各一份。
七、工作要求
各县(区)要加强对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领导,采取“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资源整合”的工作模式,重点解决低保范围内精神、智力、重度肢体(含脑瘫)残疾人托养。要按照南昌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洪发〔2009〕29号)要求,统筹安排资金,落实实施计划。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资金补助标准和当地残疾人托养数量落实配套资金,经查实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的,扣拨下年度市级资金。
(一)建设长效机制。在完成2010年工作任务基础上,将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纳入我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规划,并在“十二五”期间,视财力情况逐年增加投资,提高残疾人托养补贴标准,基本解决全市范围有托养需求的各类残疾人的托养。
(二)坚持公益化方向。实施残疾人托养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以残疾人及残疾人家庭需求为导向,突出托养服务的公益性。要针对不同残疾人的身心特点和康复需求,实施有针对性的服务计划,不断满足残疾人托养服务需求,使残疾人得到康复和“人性化”的服务,不断满足残疾人的基本需求,改善残疾人的生存状况,保障残疾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三)加强组织管理。各类残疾人托养机构,应具备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业务上接受民政、残联和财政部门指导和监督。各级残联要参照《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加强对各类残疾人托养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指导和监督托养机构与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或亲属)签订《托养服务责任书》,明确托养服务和残疾人安全责任。各级残联对非公办托养机构,不参与机构经营、成本管理,不承担法人责任。
(四)加强财务管理。对残疾人托养经费进行专项管理,设置专门科目,规范核算程序,确保专款专用。做到收支账目清楚,资金拨付、发放手续齐全、规范。财政、审计部门将定期与不定期组织审计检查。在工作中如发现因工作不力,影响残疾人托养工作进度和质量的,给予通报批评;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截留、挪用补助经费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档案管理。要建立和完备各种工作档案。各类残疾人托养机构要建立和完善机构服务规范和工作流程等,建立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的技能资格证、个人简历、残疾人家庭成员、身体状况、低保证复印件等档案。建立全市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软件和信息网络,对业务管理和服务监督等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
(六)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参照本方案制定本县(区)残疾人托养工作实施方案,确定本级残疾人托养服务实施计划,明确投资标准和服务对象,扎实推进当地残疾人托养工作,确保全市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
(七)加强宣传。发展残疾人事业,是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中的重要工作之一,要加强对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宣传,引导全社会正确认识对残疾人实施托养服务的重要意义,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支持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